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制定的《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二日
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为提高市区道路通行能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建设“平安畅通许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市区交通畅通工程,进一步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市区道路通行能力,2008年底前市区行车速度由现在每小时25公里提高至35公里;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比上年同期下降5%左右。力争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市区主次干道畅通有序,停车秩序有效改善,交通事故稳中有降,市民出行更加方便。
二、制定市区道路交通畅通总体规划
为适应道路交通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制定市区道路交通畅通总体规划,通过规划实施,逐步将严重影响平安畅通建设的地方铁路、建筑建材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迁至外环路以外,推动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许昌县(以下简称相关区县)主次干道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安交警支队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规划,使市区交通设施的设置标准和特色保持一致。支路和背街小巷的交通设施,由相关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由市公安局负责提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意见,纳入道路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和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由道路承建单位负责将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市公安局参与检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实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相关区县和市建委负责加大对市区道路、桥涵设施的建设管理力度,改善市区道路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负责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设施建设缺陷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建议通报相关区县和部门。相关区县建设部门和市建委负责落实整改。
(三)完善市区路网结构。依据《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市区规划建设、拓宽的道路实行统筹安排,逐步实施。通过改造狭窄路口、路段,打通断头路,逐步完善市区路网结构。
(四)改善市区车辆停放条件。市公安局负责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制定《市区停车场建设规划》,逐步改善市区停车条件。市公安局对市区主次干道停车场(点)实施统一管理,指导街道办事处规划和管理背街小巷车辆的停放,实行门前三包。中心街区和主干道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有偿使用。
(五)加快市区畅通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一是打通市区道路上阻碍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花坛,排除遮挡和影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的障碍物。二是在保证道路绿化景观效果的同时,对市区主干道中间隔离花坛内影响交通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确保驾驶员安全视距内无障碍。三是建立完善许昌市出租车停靠系统和港湾式公交停靠系统。四是规范城市道路限速、指示标志设置,对城郊结合部道路和城市次干道、支路的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排查、清理、完善。五是在莲城大道、七一路、许继大道、建设路、文峰路设立中心道路隔离护栏,阻挡非机动车和行人随意穿行,避免出租车随意调头。六是在市区繁华地段逐步规划建设过街天桥,以解决交通拥堵和安全问题。七是拓宽改造部分狭窄路口。将安装有信号灯的双向两车道的路口改造成喇叭口状,路口150米内改造为双向四条车道,以满足交通路口分流时所必须的车辆等待驶入路口车道和驶出路口车道。八是在建成区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安装信号灯,增加隔离护栏、减速带、减速道钉、振荡标线、路口警示灯等安全设施。九是在城市中心区主干道各路口建立流量、流速等交通信息采集点,增设交通可变情报板,提高交通信息的覆盖面。以上工作由市公安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规划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步伐。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形成与我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公共交通系统。到2010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0%以上。市区线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运营车辆由现在的310标台增加到550标台(含推进区城际公交50标台)。市区要建成公交停车场、保养站4—6座(每座不小于30亩),新建公交首末站、交通枢纽站10—15座(每座3—5亩);积极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建立公交智能化IC卡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电脑营运管理系统等,实行规范化的网络管理。同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出租车的规模,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档次,满足多层次的乘车需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
五、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控能力
(一)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由市公安交警支队统一实施。根据许昌市区的建成区面积和管理任务的需求,逐步增加交通执勤民警数量,提升市区道路管控能力。
(二)加大对交通管理工作的科技投入。结合城市管理数字化的要求,提高交通管理科技含量,运用现代化智能交通管理手段,借鉴、运用先进的现代化交通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
(三)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加大对禁行车辆非法入市通行,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客,以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市区营运秩序的管理,治理各类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
(四)实行多部门综合管控措施。公安部门实行路段巡逻联勤责任制,落实错时上岗、昼夜交替巡逻联勤制度,确保市区主干道路24小时不失控、不漏管。公安、交通、建委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要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长途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营。
(五)建立交通管理应急联动机制。相关区县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本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含冰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立即组织救援。
六、健全市区交通畅通工程宣传工作机制
(一)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进机关、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教育、司法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教育,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将交通安全法规作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中小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员学习教育和考核制度,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知识学习培训。
(二)拓展基层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应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50人以上的单位要明确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组织各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上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三)建设市区交通安全宣传阵地。一是充分利用市区现有各类宣传标牌,发布相关交通法规、交通信息。二是由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城管部门配合在市区建设大中型电子显示屏式交通安全信息告示宣传牌,用于交通法规宣传、交通信息发布、安民告示及天气预报发布。三是在市区大中型交通指示牌背面安装反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牌。四是在市区外环路与市区连接道路上设置大型公益交通安全宣传标牌。
七、保障市区畅通工程建设维护资金
(一)市区交通设施的维护、维修费用(含维修车辆和人员经费,维修配件和耗材配备及设施改造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二)市区大型综合项目交通设施建设资金及现有道路新增后改扩建交通设施项目,由对应级次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特别是新建道路交通设施项目,必须按照“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原则,组织建设和完善。
(三)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市区畅通工程建设部分项目可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按照“合作建设、共同使用、互惠互利”的方式进行建设。
八、落实畅通工程管理责任
(一)建立市区畅通工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公安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为联席办公会议秘书长,市经营城市办公室、财政局、人事局、建委、交通局、规划局、城管局、物价办、司法局、教育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办公会议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区县和市建委负责市区畅通工程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市规划局负责落实有关规划工作事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和安全隐患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市监察局依法对相关区县及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市区畅通工程联席办公会议要适时组织对市区畅通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工作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推动市区畅通工程顺利实施。
(四)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市区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规定,对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