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建委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畜牧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加快已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关闭小火电机组,对造纸、耐火材料、铸造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对颍河、清潩河流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以此带动全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我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颍河、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要求,完成排查出的125个排污口的截流任务;引导现有布局分散、向河道直接排污的发制品、“三粉”加工、腐竹加工企业向工业聚集区集中,实现生产相对集中,污染集中控制,做到达标排放;村庄、学校、饮食服务单位的生活污水,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农灌,非农灌季节用罐车将污水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对不具备集中生产条件的“三粉”加工、腐竹加工等家庭作坊生产的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生活废水处理任务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业废水处理任务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造纸、耐火材料、铸造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造纸机车车速200米/分以下和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下的包装纸造纸企业(车间),实施限期治理,推广采用造纸零排放技术,对逾期未完成造纸零排放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于其他造纸企业,不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实施停产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关闭。继续加大耐火材料、铸造行业的综合整治力度,相关县(市、区)要摸清底数,一个不漏,全面进行整治。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08年6月底前,魏都区应完成晨阳纸业有限公司的零排放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2008年11月底前,全市造纸零排放技术改造全部完成。2008年4月底前,相关县(市、区)对未进行综合治理的耐火材料、铸造企业要摸清底数,制定方案并上报市政府;5月20日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8月2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责令停产治理,10月20日前全面验收;对逾期仍未治理到位的企业依法关闭取缔。以上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对未列入河南省小火电机组关闭计划的供热机组实施限期治理,建设脱硫工程并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2.完成时限和责任。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以上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污水处理厂建设
1.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8年6月底前,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要完成阶段性环保验收;2008年9月底前,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襄城县污水处理厂、禹州市污水处理厂二期要完成环保验收。2008年4月底前所有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督促落实。
(五)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各县(市、区)要配合完成全市饮用水源地规划编制工作;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实施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应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08年11月底前,督促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相关项目完成搬迁、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以上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六)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工作任务。对长葛市、许昌县、鄢陵县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进行调查,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禽和100头以上的奶牛、20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要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要有10个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应确定养殖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2008年11月底前,市环保局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验收,省环保局组织对生态文明村的考核。以上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七)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回头看”
对2005年以来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内的关闭企业、限期治理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查清关闭企业是否死灰复燃,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经排查,已关闭企业出现反弹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有关部门责任。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治理标准: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是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对脱硫设施运行正常的电力企业进行倾斜,在核定发电量时优先考虑脱硫企业,及时核准上网脱硫优惠电价。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取用自来水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关停其供水系统。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生产用水取用地下水的应将自备井封闭;取用地表水的应关闭取水口闸及供水系统。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对企业作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城管部门:加快垃圾处理场(厂)建设,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垃圾清运的管理,合理安排夜间建筑垃圾清运时间和清运线路,解决清运扰民问题。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五)责任追究
2008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被列入全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1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局、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