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借名祝贺及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4-00014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4-21 11:52
  • 名 称 :许政办[2008]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借名祝贺及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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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5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借名祝贺及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严禁借名祝贺和规范贺电贺信办理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禁借名祝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借名祝贺”是违法行为,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均不能擅自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做广告或变相做广告。为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不允许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名义参与广告宣传活动;确需参加的,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出具批准函。

     

      二、规范贺电贺信办理

     

      原则上,凡个人、单位、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允许在新闻媒体刊(播)发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的贺电、贺信,或将其作为祝贺单位进行宣传;因特殊情况确需刊(播)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要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出具批准函方可刊(播)发。

     

      三、加强管理监督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管理,严禁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悬挂和张贴各种广告类条幅和牌匾,对违犯规定的工商法人视其情节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各级新闻部门和新闻媒体对以国家机关单位名义刊(播)发的贺电、贺信或祝贺单位名称,要严格把关,没有履行审批手续严禁刊(播)发。监察部门要把严禁借名祝贺及规范贺电贺信办理作为规范行政行为和优化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监督和治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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