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强供电服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5-0003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5-19 13:55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强供电服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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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加强供电服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制定的《关于加强供电服务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供电服务监管的意见

     

    (市发改委)

     

     

    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

     

    (一)监管主体。市发改委作为工业经济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供电服务进行监管。

     

    (二)监管对象。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企业)。

     

    二、监管内容

     

    (三)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00%,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00%。

     

    (四)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电力需求侧管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用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和节约用电。

     

    (六)信息公布。供电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用电业务的办理程序、电价和收费标准;及时公布停电、限电和事故抢修处理等信息。

     

    (七)业务办理。供电企业应当在公开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完成用电业务。

     

    (八)受电工程服务。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九)停电、限电规定的实施。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需要停电或者限电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

     

    2.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进行公告,并通知重要用户;

     

    3.因电网发生故障或者电力供需紧张等原因需要停电、限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监管单位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十)切实履行紧急供电义务。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电力供应。

     

    (十一)供电故障处理。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应当迅速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十二)用电投诉处理。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

     

    三、监管办法

     

    (十三)生产经营报表。供电企业应按照监管内容的要求,填制相应的固定报表,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

     

    (十四)专题报告。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应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协调和解决。

     

    (十五)现场检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到企业现场调研和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罚则

     

    (十六)供电企业如有违反供电服务价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供电企业进行处罚。

     

    (十七)供电企业所提供的电能因质量不合格,对用户造成损失并产生纠纷的,由市发改委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八)供电企业因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被用户投诉的,由市发改委进行督查,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市发改委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电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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