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8]3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6-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6-03 14:02
  • 名 称 :许政[2008]3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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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8]36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为重点,以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为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防疫队伍,完善基础防疫设施,构建防疫长效机制,逐步建成规范、科学、高效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利用半年的时间,派驻180名左右县级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到畜牧业特色乡镇,选聘500名左右基层动物防疫员。

     

    二、主要内容

     

    (一)派驻县级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根据畜禽存栏情况,全市确定30个左右畜牧业特色乡镇。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抽调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派驻到畜牧业特色乡镇,开展防疫技术指导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二)强化乡级动物防疫技术服务职能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至少明确2名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基层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责任,提高动物防疫密度和质量;完成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防疫任务。

     

    (三)建设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行政村布局,每个乡(镇)选聘5—7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业行政村10个以下的,可选聘2—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临时聘用人员,接受县级动物防疫技术派出人员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按时完成畜禽的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消毒等日常防疫工作,同时,协助所在乡镇政府完成疫病普查、测报、疫情扑灭、法规宣传等工作。

     

    (四)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派驻乡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提供仪器设备,协调解决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地畜禽存栏情况,配备必要的冷藏设备、防疫设施、消毒器械等,并保证仪器设备常年正常运行。村级防疫员要配备冷藏箱,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规范办公条件,统一配备防疫设施,逐步实现基层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

     

    (五)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村级防疫员补助和防疫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从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中列支。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给予拨付,畜牧部门要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经费发挥应有的作用。

     

    (六)建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实行动物防疫日制度。在搞好集中免疫工作的基础上,每村固定一个动物防疫日,防疫员到该村对动物开展补防补免工作,做到动物防疫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实行动物防疫服务公示制度。各行政村必须以防疫明白栏形式,将防疫动物种类、防疫病种、防疫周期、收费标准、防疫员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布,提高防疫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建立防检结合制度。每乡聘用2—3名村级防疫员任协检员,协助做好本乡产地检疫工作,实现村级防疫员和协检员的统一,做到以检促防、防检结合。

     

    三、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基层防疫体系建设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村级防疫员的招聘,制定具体方案,公开招聘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防疫员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防疫员的技术水平。各级政府要成立督查组,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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