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9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6-0001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6-30 14:40
  • 名 称 :许政办[2008]9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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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9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交政府部门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63件,政协委员提案254件。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对我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要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所有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狠抓落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度。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各民主党派、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复文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再行文。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期完成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08年9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建议、提案的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见附表1、2)。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表3、4)。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

     

    (四)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按所留通讯地址回复前三名即可。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2008年9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办理工作总结。(联系电话:市政府督查室 2965839)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右键点击链接,选择“目标另存为……”)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复文格式(右键点击链接,选择“目标另存为……”)

     

     3.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右键点击链接,选择“目标另存为……”)

     

     4.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右键点击链接,选择“目标另存为……”)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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