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巩固优等路、提升中等路、消灭差等路”为目标,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并重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巩固“村村通”,推进村互通,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巩固优等路,提升中等路,消灭差等路,解决县乡公路有路无桥、宽路窄桥、断头路等问题,到2010年路况好路率达到80%以上,2013年力争达到96%以上。
(一)巩固优等路。加强优等路路基、路面、桥涵的管护和绿化工作,努力达到路容路貌美观,标志标线齐全,配套设施完善,公路安全、畅通。
(二)提升中等路。到“十一五”末计划投资6966万元,整修公路379公里,全面提升县乡公路中等路质量。到2013年计划投资6799万元,挖补罩面793公里。
(三)消灭差等路。到“十一五”末计划投资27320万元,改造公路683公里,消灭县乡公路差等路。到2011年计划投资15442万元,改造552公里。
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
(一)科学制定建设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报项目建议计划,市发改、交通等部门按照总体规划和省切块资金规模,研究提出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执行。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突出乡道和通村道路改造,优先解决有路无桥、宽路窄桥、断头路等问题。抓好乡、村道路示范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新改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建成水泥路。(二)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多元化投资体制,并积极争取中央、省补助资金。继续执行“先干后补、以奖代补”的“村村通”补助政策,通村新改建道路按每公里1万元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从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养路费留成资金中解决。除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筹足。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严格工程管理。一是规范立项程序。各县(市、区)根据资金筹措、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提出项目建议计划。年度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下达后,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按程序逐级报批。二是规范设计程序。按照规范和标准设计项目施工图,并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通村道路项目应制订最低技术标准,三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中桥项目应由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三是规范项目招投标。按照国务院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对同一乡(镇)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按照规模、类型合并划分标段,可采取单价招标和有限低价评标办法由县(市、区)组织招标,有关部门对全过程实施监督。四是规范施工管理。业主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要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责任,细化质量目标,强化质量管理;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强化施工质量自检;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监督,加强项目重点部位、工序的旁站监理和工地现场巡视。五是规范工程验收。县道、大中桥工程验收,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组织验收。在验收农村公路项目前,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质量鉴定意见和报告。
(四)强化质量监督。按照“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区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质量监督模式,建立完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从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调剂,按照3—5人设置。农村公路项目监督费用从公路养路费中列支,不再收取质量监督费。完善质量监管机制,严把设计、施工、原材料、监理、验收关,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终身追究制,打造“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五)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县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建设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所有建设项目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永久性公示牌。
四、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
(一)落实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县(乡)道每2公里配备1名养护员、村道每3公里配备1名养护员”的标准,选配日常养护人员,逐路段落实管养责任,明确管养范围、任务和职责。养护人员应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二)加强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道路养护资金由省、市、县分别列支。市级养护资金从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分成专项资金中安排,2008年列支300万元,2009年列支500万元,以后根据年度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递增;禹州市、许昌县、长葛市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1%落实养护资金,其他县(市、区)政府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标准,落实养护资金。积极引导受益企业和个人捐资,大力提倡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多方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交通部门根据全市农村公路路况、里程等,安排养护计划,按照定额和工程计量,拨付养护资金。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三)健全道路养护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以路况信息收集、评定、考核、验收、奖惩为主要内容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农村公路路况信息和养护信息数据库。积极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竞赛活动,每月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各县(市、区)路况进行量验,对养护作业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每季度对各乡(镇)路况及养护作业情况进行抽验、评比,绘制路况示意图,结果与养护管理奖惩挂钩,并向社会公示。每年安排专项养护资金,结合农村公路养护竞赛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各级管养单位应建立完善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管养记录,严格成本核算。定期巡查路况,及时上报路产损害案件和道路受灾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推行道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运作。道路养护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专业化养护公司,实行合同管理,按计量支付。
(四)加强路政管理。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落实管理责任,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调动沿线群众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限载、限高、限宽固定设施,设岗巡查,加强农村公路上绕行车辆和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加强路政巡查,集中治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将农村公路文明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创建工作考评范围,每季度进行检查考核排名。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市政府成立许昌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建设规划、项目立项、资金监管等实施意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协调处理建设养护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考核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养护信息。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二)明确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县乡公路和村道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分管县(市、区)、乡(镇)长为农村公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交通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直接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管理、规划、计划编制、上报、下达及项目的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市、县两级建设养护资金的落实。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三)强化督查。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定期督查和通报,市发改委负责督查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督查资金筹措情况,市交通局负责督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察责任。
(四)严格奖惩。市政府每年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比,县(市、区)评出前三名,乡(镇)评出前十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县(市、区),责令限期完成,并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核减下年度建设计划。对在建设养护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出现资金挤占挪用和质量问题的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