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9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廊道两侧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7-0002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7-04 14:42
  • 名 称 :许政办[2008]9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廊道两侧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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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9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廊道两侧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廊道两侧林地,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廊道两侧林地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廊道绿化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廊道绿化建设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对辖区内主要公路、铁路、河道沿线进行统一规划,建成高标准绿色廊道,形成了带网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体系,使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对改善生态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不经批准,非法占用廊道绿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有林地逆转和流失。因此,切实加强廊道绿化保护管理,制止乱批滥占林地,是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需要,是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把廊道两侧林地管理放到与保护耕地同等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严格规范廊道两侧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我市Ⅰ—Ⅳ级生态廊道内栽植树木所涉及土地纳入林地管理范畴。各地在进行基本建设时,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征占林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使用林地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以及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上林木的,使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各级林业、国土、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林地征占和规划报批手续时,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建设用地,要提前介入,帮助用地单位依法、及时做好征占林地报批工作,以保障和满足经济建设需要。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廊道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征占用生态廊道林地的行为。对非法征占用廊道两侧林地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收回的立即收回,该补办手续的及时补办手续,该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要尽快补缴到位;对经清理整顿撤销或核减占地面积后的林地,要加强管理;对已经采伐林木的,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植被。对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征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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