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07-0001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07-14 15:25
  • 名 称 :许政办[2008]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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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10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条件,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市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力推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努力,全市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2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分别为鄢陵县看守所、禹州市拘留所,确保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2009年,建设5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分别为许昌市看守所、许昌市戒毒所、许昌县看守所、鄢陵县拘留所、襄城县拘留所;

     

    (三)2010年,建设3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分别为襄城县看守所、许昌县拘留所、长葛市拘留所。

     

    三、资金筹措

     

    按照省政府建设项目规划和资金筹措安排,许昌市戒毒所、许昌市看守所建设资金省财政补助30%,市财政要将配套资金分别以50%的比例纳入2009年、2010年市财政预算。县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省财政补助70%,缺口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各级财政要将公安监管场所配套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鄢陵县、禹州市要尽快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缺口部分,以确保今年年底前监所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市长王登喜任组长,市公安局局长翟化夫、市发改委主任韩国全、市财政局局长李荣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建仓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374—5137898—25691),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建仓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实施步骤

     

    此次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3年,自2008年开始,至2010年年底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7月底前)。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强公安“三基”工程建设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8月1日—2010年8月31日)。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市政府2009年、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县(市)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各县(市)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市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3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县(市)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县(市)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建设资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将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全市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线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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