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企业排污,确保“十一五”我市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环境执法,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已完成保护区划分并获省政府审批的北汝河、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襄县麦岭、长葛地下水饮用水源地,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4.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5.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2.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进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模、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严厉查处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或直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电力、供热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强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集中开展清潩河、颍河流域、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2008年重点对我市清潩河、颍河流域及4个饮用水源地等重点流域、区域相关地区开展集中整治,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落实。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要求,完成排污口截流任务。
2.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3.加强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化工、小电镀、小冶炼、小炼油、小造纸、小制革、小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所在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加强对档发、化工、豆制品加工、三粉加工等涉水行业生产项目的监管,确保其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环境优美为目标,积极创建生态文明村,开展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
重点督促年人均纯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的10个行政村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常年存栏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禽和100头以上的奶牛、20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实施环境治理,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市政府调整充实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增补市农业局、畜牧局、城管局为成员单位。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有条件的村庄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指导农村地区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畜牧部门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对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扬尘进行治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各级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集中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加强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挂牌督办,做好案件管理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市、区)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挂牌督办一批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四)加强综合整治,依法追究责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结合许昌环保警示行宣传活动,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附件: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许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宗保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宁伯伟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明洲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卢树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副会任
孟力军市监察局副局长
白玉庆市工商局副局长
乔中彬市司法局副局长
高炳振市建设委员会副调研员
陈宏敏市农业局副局长
潘景伟市畜牧局副局长
田建军市城市管理局副调研员
李禄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贾涛许昌供电公司副经理
王殿章市环保局副局长
彭占亭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张明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殿章、彭占亭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