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煤炭资源整合成效显著,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是我市煤炭工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产业链条短,技术水平不高,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为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产业链条长、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通过资源、资金、技术、产业整合,尽快形成2—3个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或企业集团,煤炭及煤炭加工业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到2012年,煤炭及煤炭加工业生产总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1%以上,原煤生产能力达到3200万吨,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50万千瓦,煤炭洗选能力达到1300万吨,煤化工产值达到50亿元,使许昌成为河南主要的能源和煤化工基地。
(三)基本原则。1.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大型煤炭企业与中小型煤矿战略重组,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2.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尽快完善监管调控体系,严格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提高煤炭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和技术含量。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落实到位。4.坚持煤炭开发与煤炭精深加工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煤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改进煤炭资源管理方式,尽快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集约节约开发型管理的转变。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按规划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一律不得核准、备案(或报请核准、备案)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新建矿井、3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洗选工程;对于低于准入门槛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供应土地、环保部门不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部门不得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2012年前关闭所有15万吨/年以下(不含15万吨/年)的小型矿井。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要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煤炭勘探开发领域,增加基础地质勘探投入,提高煤炭资源保障程度。加大首山、扒村、王庄、张得等井田的勘查力度,使其尽快具备建井条件。加快许昌县西部、襄城百宁岗、王洛、关帝庙预测区资源勘查,寻找新的后备资源。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业权审批,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壮大煤炭产业体系
(九)建立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流转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及相关联产业的企业;鼓励大型电力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对大型煤炭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的煤炭资源,优先列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以确保招标、挂牌、拍卖的资源能够顺利开发;对已获得采矿权但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企业,可通过矿业权转让,将资源、资产注入优势企业,接收方应给予受让方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主动参与资源整合的中小煤矿,给予适当的奖励等优惠措施。加大重组过程中的管理协调力度,中小煤矿产权出让必须征得许昌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禹州电厂二期、三期工程、襄城坑口电厂一期工程等大型坑口电站建设;发展大型煤基化工产业,优化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促进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新建煤炭矿井必须配套建设煤炭精深加工设施,加工业投资额一般不得低于矿业投资额;优先核准(或报请核准)煤电一体化、煤炭与煤化工一体化项目;仅进行矿业开发的建设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或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2—3个生产能力在500万吨/年以上的大型煤炭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地方中小型煤矿进行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在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加快优势煤炭企业发展。支持我市优势煤炭企业吸收国内外大型煤炭、电力集团参股控股组建大型煤炭化工集团,整合现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其他中小煤矿资源,用5—8年左右时间形成500万吨/年煤炭生产能力,并配套建设煤基化工等下游产业链,使其成为我市煤炭工业的中坚力量。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促进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支持矿区道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已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优化企业组织管理,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加强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严禁以包代管。坚持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驻矿制度,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十五类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加强煤矿安全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十七)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质量达标动态化。积极推行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各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人员、质量验收员要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评估。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资金提取和使用机制,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十八)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监控设施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推广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技术,落实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要加强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九)切实做好专项治理活动和季节性检查工作。紧紧围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整顿关闭情况、劳动组织管理、火工品管理、新建技改项目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等开展重点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结合季节性特点不间断地开展百日安全竞赛、雨季“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等专项安全执法检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二十一)改善矿工劳动生活条件。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鼓励煤炭企业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各类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工人岗位津贴标准,改善井下矿工的劳动环境,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加快平禹煤电公司、永锦能源公司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不断改善矿工的居住条件。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二十二)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支持煤炭清洁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促进瓦斯的资源化、无害化开发利用,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三)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建立恢复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二十四)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