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操作程序》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许昌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操作程序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提高政府投融资工作效率,加快许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建立项目库
(一)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市规划局根据许昌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城市基础设施的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市区给排水管网、桥梁涵洞、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热、供气等设施及附属配套设施和其他设施。
(二)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市本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求的轻重缓急程度,对上述项目进行初审,并按照近期实施和远期规划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
二、编制年度融资计划
(一)测算偿债能力
市财政局根据目前市本级政府债务底数,结合3—5年内的城建资金安排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测算市本级财政在3—5年内的实际偿债能力。
(二)确定融资规模
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财政在3—5年内的实际偿债能力预测,合理确定市投资总公司在3—5年内的融资总规模及具体年度的融资规模。
(三)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
市财政局结合事先测算的偿债能力和融资规模,编制市投资总公司的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内容包括:3—5年内的融资总额、具体年度的融资额度、3—5年内安排的偿债资金总额、具体年度安排的偿债资金额度等。
三、确定项目实施计划
市发改委根据市财政局编制的融资总规模及具体年度的融资额度,拟定具体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确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市政府确定的代建项目由市代建办作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其他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完善项目审批手续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具体项目实施计划,市发改委牵头,建委、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文物等部门配合,完善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尤其在立项、规划、可研、环评、土地等方面,必须符合银行审贷要求,使市投资总公司向各家银行申报贷款时能够提供合理合规的贷款用途。
(二)核定项目建设预算
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概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项目建设预算。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批准后调整。
(三)申报贷款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市投资总公司向有关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四)确定项目承包单位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拟定招标文件,通过招投标程序公开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
(五)签订项目建设合同
1.拟定合同文本。根据事先确定的项目实施原则和要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拟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代建)等相关合同文本。
2.审核确定合同文本。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投资总公司共同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最终签约文本。
3.签订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市代建办)按照最终签约文本与中标单位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合同。
(六)工程监管
代建项目建设工程由市代建办负责进行全程监管,其他项目建设工程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进行全程监管。监管范围包括监督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对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协助市建委监督施工质量,保证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提交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议书;牵头组织专项验收;提交工程尾款支付建议书等。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总体验收。
(七)项目决算
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市代建办)提交的项目决(结)算申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许昌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审定项目决(结)算和投资效益,市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
(八)资金支付
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市代建办)付款申请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意见,市投资总公司按工程进度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建设责任单位(或市代建办)付款申请、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决(结)算和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市投资总公司向各承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监理费等相关费用。
六、贷款偿还
债务到期前,根据事先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和年度偿债资金补贴计划,市财政局将偿债资金拨付市投资总公司,专项用于偿还项目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七、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融资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对政府投融资定性和定量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八、责任追究
市监察局履行监督职能,对违反决策程序或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损失的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