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许昌县、襄城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水利局、审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审计局)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我市12座中小型病险水库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为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成立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组织成立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二)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三)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二、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库安全评价、鉴定与核查,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等前期工作的审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中型水库安全鉴定由市水利局组织,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省水利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复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抄送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开工许可由省水利厅审批。重点小型水库安全鉴定由县(市)水利局组织,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水利厅审核后,报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经市水利局审查后,报省水利厅审批;开工许可由市水利局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三)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省水利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家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中型水库的审查结果报省水利厅备案,小型水库的审查结果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项目建设必须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市、县水利部门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二)承担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承建水利工程。
(三)承担项目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
四、严格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项目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省水利厅主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项目验收前,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对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四)项目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要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能,加强项目质量监督。
五、加强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项目法人必须按核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工期、投资等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加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严格设计变更程序。
(二)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市、县发改、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搞好各级资金调度,加强对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督促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三)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水库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不得用于非主体工程建设。
(四)发改、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对存在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发改、财政、监察、审计、水利等部门要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
(二)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明确责任,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
(三)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要求,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对构成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进一步深化水库管理体制改革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上级关于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彻底转变“重建轻管”思想,真正理顺水库管理体制,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保证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后良性、安全运行。
(二)通过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将水库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经费,工程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坚决杜绝水库工程设施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导致水库积病成险。
(三)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在正常运行期内,因管理不善或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