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许昌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全市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政策,确保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级财政和各县(市)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二)严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执行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劳保统筹等政府性基金。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优先列入年度报批计划,保证其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对完不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市)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查帐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
(三)多重措施保障房源需求。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可优先购买市场上符合条件的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拆迁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对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逐步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二、切实降低住房交易税费
(四)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为1%;对个人首次购买91—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在按2%税率征收后,由地方财政暂按实征额的50%予以补贴;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市直和各县(市)可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契税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补贴。
(五)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户,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享受首套自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调整规费征收。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能降低标准的尽量降低标准,能后置的尽量后置。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交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统筹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三、大幅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七)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房价情况适当提高,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的,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省内其它地(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从今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要求对商品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四、大力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应
(九)认真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各县(市)要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全面建设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住房。优先保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严格监督,适时调控价格,多渠道降低住房成本,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加大农村房屋建设力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十)强化市场监管,支持资源整合。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项目合作。
(十一)鼓励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符合城市规划,保障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得到落实,且地块内的规划条件分区域不同,具有地块分宗条件的,经土地受让人申请,原批准人同意,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稳步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坚持“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集约、节约土地,依法有序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
五、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
(十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交易,创造良好的消费服务环境。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各级房管、发改、财政、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土地供应、房价变动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实时监控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效化解市场风险。
(十五)正确引导住房消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增强市场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各县(市)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减免政策和有关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