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2008—2010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11-0000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11-18 13:58
  • 名 称 :许政办[2008]1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2008—2010年淮河流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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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14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2008—2010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许昌市2008—2010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许昌市2008—2010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许昌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十一五”时期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为指导,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为重点,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快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减少面源污染,加大监管、投资和监测力度,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达到各类功能区水质标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生态淮河环境协调发展。

     

    二、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1.29万吨以内,比2005年削减14.6%以上,氨氮控制在0.1632万吨以内;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清潩河高村桥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颍河榆林军民桥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3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二)阶段目标

     

    2008年,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1.38万吨以内,比2005年削减8.7%以上;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清潩河高村桥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10mg/L以内,颍河榆林军民桥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5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5mg/L以内。

     

    2009年,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1.3万吨以内,比2005年削减13.9%以上;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清潩河高村桥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7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8mg/L以内,颍河榆林军民桥出境断面水质COD浓度控制在40mg/L,氨氮浓度控制在3mg/L以内。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1.根据《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2008年市环保局负责完成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市颍汝管理局完成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敏感地段的围网建设。2009年,襄城县政府、许昌县政府、魏都区政府和市水利局负责完成北汝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的设标工作;禹州市政府负责完成颍河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的设标工作。2010年前,对有条件的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按照保护区的标准加强南水北调输水线路的管理。

     

    2.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2008年年底前,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许昌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有关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制定饮用水源地3年达标实施方案,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村、镇为重点,集中整治排污企业、污水垃圾、农药化肥和畜禽粪便等污染问题,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和放牧、挖沙、复耕等环境违法行为,严防已取缔的排污口出现反弹。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确保饮用水水质全面达标。

     

    3.加强饮用水质监控。市环保局每月对全市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对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监测分析,并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与供排水部门建立水质监测信息共享及联动机制。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确保完成淮河流域规划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任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业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工业企业要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鼓励企业集中建设污水深度处理设施或者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2008年年底前完成长葛市翔宇制板有限公司年生产能力8万立方米湿法纤维板改干法生产中密度纤维板改造工程。2009年年底前完成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许昌县一龙纸业有限公司、许昌县利顺达造纸厂、禹州鸿源发制品有限公司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建设。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对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等污染物总量负荷较高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按清洁生产审核要求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削减排放量,消除污染隐患。

     

    (三)强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国家淮河流域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2008年11月底前,襄城县污水处理厂要完成达标验收并形成日处理2万吨的能力,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要通过阶段性验收并形成日处理1万吨的处理能力。2008年年底前建成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二期工程、长葛市污水处理厂二期、许昌县污水处理厂,2009-2010年形成减排能力。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合理选择工艺,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十一五”期间投产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3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建设等部门联网,实现污水处理厂的动态监督与管理,全面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与排污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情况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建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适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二)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考核

     

    把淮河流域污染治理任务纳入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责任和完成期限,定期进行检查督办。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完善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建立许昌市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并将其作为检验该区域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断面长期处于劣五类水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资金和科研投入,确保项目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落实管网建设配套资金,将生态和新农村建设等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源地流域两侧1公里范围内村庄污水垃圾、农药化肥、养殖粪便、植树造林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008年年底前,各县(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达不到征收标准的由本级财政出资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开展生活污水和污泥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等水污染防控技术的科研和推广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管,控制违法排污

     

    1.严格环保准入。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批新建与扩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暂停审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地区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切实加强“三同时”验收,做到增产不增污。

     

    2.继续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企业。2008年底前,对重点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自2009年起,所有直接入河的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3.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对列入国控、省控的排水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相关企业要建立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

     

    4.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同行业高标准,存在污染隐患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其赔偿环境危害造成的损失。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社区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淮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普及环境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和自救知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应对污染事件的能力。及时发布流域水环境信息,让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流域和区域环境质量。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各种途径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淮河流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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