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规范整顿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启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整顿工作行政首长问责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问责依据
省、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整顿工作,分别下发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了具体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个别县(市)及乡(镇)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不力。根据《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应当进行问责。
二、问责对象
市政府的问责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级政府的问责对象是乡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所属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检查验收
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时限要求,2008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应全面完成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整顿工作任务。自12月1日起,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检查组向市监察局转报检查情况报告。
四、实施问责
根据《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逐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于11月30日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对问责对象实行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问责方式。具体实施程序为:市纪委监察局提出问责意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作出问责决定。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市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实施责任追究并负责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通知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启动行政首长问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