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8]1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范整顿工作行政首长问责机制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811-0001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8-11-24 14:04
  • 名 称 :许政办[2008]1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范整顿工作行政首长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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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8]1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范整顿工作行政首长问责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关于规范整顿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启动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整顿工作行政首长问责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问责依据

     

    省、市两级政府高度重视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整顿工作,分别下发了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了具体工作标准和时限要求。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个别县(市)及乡(镇)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不力。根据《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应当进行问责。

     

    二、问责对象

     

    市政府的问责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级政府的问责对象是乡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所属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三、检查验收

     

    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时限要求,2008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应全面完成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整顿工作任务。自12月1日起,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各检查组向市监察局转报检查情况报告。

     

    四、实施问责

     

    根据《许昌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照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逐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于11月30日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对问责对象实行责令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问责方式。具体实施程序为:市纪委监察局提出问责意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作出问责决定。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市政府作出的问责决定,实施责任追究并负责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通知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启动行政首长问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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