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9]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02-000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02-2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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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09]12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农业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许昌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9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2009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建委

     

    市农业局 市畜牧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供电公司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对全市造纸、电镀和制药等企业实施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对全市所有造纸、电镀和制药等企业实施深度治理

     

    1.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造纸、电镀和制药等行业的相关标准,对全市造纸、电镀和制药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1月20日前对全市造纸、电镀和制药等行业进行核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治理企业名单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商发改委负责落实。

     

    2009年1月30日前,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2009年4月30日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

     

    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焦化、冶金行业进行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全市焦化、冶金行业调查工作,确定全省2009年度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负责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禹州市耐火材料企业综合整治。在2006年整治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回头看活动。禹州市对保留的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取缔所有以煤为直接燃料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淘汰所有倒焰窑,拆除废弃烟囱;对已关闭企业拆除到位;对已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进行督察,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禹州市陶瓷行业综合整治。禹州市对辖区内的陶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天然气覆盖区域的陶瓷企业,应使用天然气,不在天然气覆盖区的陶瓷企业,应安装静电、袋式除尘设施进行治理,或者使用清洁能源,做到达标排放。

     

    长葛市彭花公路两侧废旧塑料行业综合整治。长葛市按照先关闭、后规范的原则,对该区域内762家塑料收购和加工企业,划定工业园区,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废水集中收集排入长葛市城南污水处理厂,垃圾和废弃物集中收集到垃圾处理厂处置。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20日前,禹州市要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关闭企业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9年4月底前关闭到位。2009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2009年9月30日前,长葛市按照彭花公路两侧废旧塑料行业集中整治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建成塑料加工集中区,生产废水和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禹州市、长葛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加快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到2009年底,基本完成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责任

     

    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

     

    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6底前,完成2个已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9月底前,完成新建1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12月底前,完成新建4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完成全市14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2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将拟建成省级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备案,并确定养殖场治理方案和村庄整治方案。11月底前,完成省环保局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的考核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的监管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和城管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市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户用沼气和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供电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市政府将于2009年3月10日前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各县(市、区)政府在2009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应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环保局和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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