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许昌直属库制定的《2009年许昌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2009年许昌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统计局 市粮食局农发行许昌市分行 中储粮许昌直属库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3号)精神,为了全面查清我市库存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准确掌握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现制定2009年许昌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仓查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行“在地检查”(本次清仓查库在地指在县)原则,清查的范围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具体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查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企业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务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成品粮库存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成品粮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六)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和贷款利息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国家临时存储粮收购、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库点。
(七)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每个县(市)选择1家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许昌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清仓查库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业务技术组、案件核查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市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我市清仓查库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二是根据河南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清仓查库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我市参加县(市)级自查、市级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清仓查库业务培训。四是按照在地原则将我市具体承储库点的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报表分解下达到县(市)。五是配合省复查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粮食库存及清仓查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查。六是协助国务院部门抽查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抽查。七是向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我市清仓查库工作情况报告和汇总结果。八是受理、核查举报,并配合国务院和省工作组对重大案件进行核查。
(二)各地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县(市)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为成员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部门要科学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仓查库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县级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辖区的清仓查库工作。二是制定本地粮食库存自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组织、指导辖区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四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和汇总结果。五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三)直属企业清仓查库的组织
按照在地原则,由地方各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直属企业不同性质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从中央企业直属库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库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从市直企业抽调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企业及其所监管粮食的检查。
(四)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许昌直属库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辖区内2009年3月末分县(市),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市粮食局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具体到承储库点的企业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性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资料整合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4月10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分解后的分库点统计报表资料下达至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方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企业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对提高清仓查库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市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市政府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省级复查由省政府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县(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市、区)的普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省级复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和复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普查和复查具体组织方式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下发。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2009年3月20日前,县(市)政府要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辖区内参加市级普查和县级自查的全体检查人员的培训任务。培训内容以《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本实施方案为主。2009年3月下旬前,县级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要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考虑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检斤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地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县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指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完成工作情况报告和报表汇总,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通风、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结合县级自查工作一并开展。各县(市)可在当地市场选择1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典型调查。
(三)普查阶段
4月25日前,市政府将按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确保不留死角。普查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普查结果应汇总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查阶段
5月5日前,由省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方、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抽查阶段
从5月10日开始,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各地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各级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6月15日前,市、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责任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必须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对本地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地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级清仓查库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工作底稿制度,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发现有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妨碍清仓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进度
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据《2009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步骤,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检查方法,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各类企业要积极配合清仓查库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真实情况。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各级领导小组要强化对清仓查库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清仓查库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五)严明纪律
各地、各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对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清仓查库保密措施,配备必要硬件设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由省财政厅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粮食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是清仓查库工作的真实记录,对于今后工作查考、经验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仓查库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部门。
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清仓查库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纪录;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工作原始纪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各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及相关处理材料;其他库存检查相关资料、文件、报表、凭证。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材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