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交政府部门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80件,政协委员提案251件。为认真做好今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对我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不断增强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好“一把手”负责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所有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狠抓落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提高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度。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各民主党派、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对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复文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再正式行文。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期完成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要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及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
各承办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政府办公室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四、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要在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标出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规划正在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无法解决,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超出办理范围,无法办理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
(四)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一般按所留通讯地址回复前三名即可。
(五)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于2009年7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写出书面办理工作总结。(联系电话:市政府督查室 2965839)
附件:1.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格式
2.承办单位答复政协提案的复文格式
3.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