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豫政〔2009〕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及2010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将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到各重点排污单位。各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分配的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分配的总量指标将作为总量减排、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防治规划、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以及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的依据。
三、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非重点排污单位,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总量指标,但累计分配总量不得超出当地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15%,指标分配情况应每半年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迁建项目需要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预留或从其他单位调剂总量指标,并按规定报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未取得总量指标向环境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有关规定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和年审。
四、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
附件:许昌市2009及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表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许昌市2009及201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表
县(市、区) | 2009年COD总量控制指标(万吨) | 2009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吨) | 2010年COD总量控制指标(万吨) | 2010年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吨) |
许昌市 | 1.33 | 3.52 | 1.29 | 3.4 |
市 直 | 0.562 | 1.0945 | 0.522 | 0.9745 |
魏都区 | 0.16 | 0.1955 | 0.16 | 0.1955 |
许昌县 | 0.112 | 0.13 | 0.112 | 0.13 |
鄢陵县 | 0.093 | 0.09 | 0.093 | 0.09 |
襄城县 | 0.112 | 0.28 | 0.112 | 0.28 |
禹州市 | 0.165 | 1.27 | 0.165 | 1.27 |
长葛市 | 0.126 | 0.46 | 0.126 | 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