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2001年公布许昌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尤其是2007年许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开展以来,我市又相继发现了一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物,同时一些重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尤其是三国文化古迹需要提高其保护级别。为了进一步做好这些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核定杨刘遗址等53处不可移动文物为第三批许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将其名单及保护范围一并公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保护标志说明,设立保护组织,建立科学纪录档案,并制定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对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性设施要限期予以拆除,以利于文物的保护、管理和修缮。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