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现行国家政策及我省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促进我市产业集聚区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资金
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资金,每年年终根据全市产业集聚区综合考核情况,对位居前列或位次前移较多的产业集聚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的建设。
二、完善产业集聚区财税分成体制
为鼓励全市产业跨区域集聚发展,兼顾各级财政既得利益,产业集聚区之间及其以外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划分类别及发展方向相互调整进出后,实行核定基数、超收比例分成的管理办法。以企业搬迁前三年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属企业原隶属财政,超基数部分由企业原隶属财政与企业新迁入的产业集聚区财政按5:5比例分成。
三、增强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实力
积极争取省财政设立的扶持重点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2009年,市财政整合各类专项资金800万元,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平台建设;各县(市)都要相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向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不断扩大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资本金注入来源,鼓励将产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经营,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实物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
四、支持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建设
市财政设立的支农专项资金、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支持资金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对产业集聚区建设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项目,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对产业集聚区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给予奖励。产业集聚区内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
五、推进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做好产业集聚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对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产业集聚区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六、加快产业集聚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资金,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倾斜。
七、加大产业集聚区人才政策支持
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提取7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