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1-000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1-12 16:21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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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银行转变经营理念,优化资产结构,加强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是指许昌市辖区内各银行业机构。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小企业授信,是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或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许昌市鼓励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管副市长任组长,许昌银监分局、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许昌银监分局,许昌银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银行应重视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专业领导体系、专业组织部门、专职队伍、有关制度文件、《小企业授信工作实施细则》及短、中、长期规划等。

    第七条 银行应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即: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八条 银行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针对小企业不同情况,量身定做产品;要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公开服务热线、信贷人员名单、贷款业务品种、贷款审批条件和程序;从小企业实际出发不断创新担保思路和担保模式,拓宽抵质押品种。

    第九条 建立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考核机制。银行应按季向许昌银监分局报送小企业授信情况统计表和小企业授信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建立小企业违约信息通报机制。银行应及时向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报告小企业违约信息情况,并通过人行许昌市中心支行相关平台向银行业机构通报有关小企业违约信息,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小企业予以联合制裁和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加快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壮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构建“政、银、企、保”四方合作机制,缓解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银行,视不同情况对其企业税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财政奖励优惠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第十三条 将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银行的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考核原则以正向激励为主。考核内容为授信“数量、质量”和授信“六项机制”建设。具体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对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先进的银行,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许昌经济发展的奖励意见,由市、县两级予以表彰和奖励。

    银行工作人员的小企业授信工作纳入本暂行办法指导范畴,由各银行自行制定奖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银行应优先为其提供授信服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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