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推进的项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对于拉动投资增长,推动产业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是为了实现土地、环境容量、资金等资源向重点项目的高效配置,实现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审批手续的快速办理,保证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项目的确定机制
(一)选定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省布局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项目,重大生态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其他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二)选定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三)选定程序。由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项目办)统一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二、重点项目的前期谋划机制
(四)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并制定前期工作计划,征求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重点项目一经市政府确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企业制定项目的启动方案、工程网络计划、目标任务等,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发改委、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是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项目谋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七)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前期谋划工作顺利进行。
(八)市大项目办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督查,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推进情况。
三、重点项目的资源优先配置机制
(九)优先配置土地要素。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全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手续办理等事项优先办理;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优先配置环境容量。全市通过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对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统一配置。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项目实行环评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同时推进,符合审批条件的随到随批;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一)优先配置资金要素。市大项目办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及补助资金的供应,并将资金到位情况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
(十二)优先配置重要资源。在矿产后备资源配置、资源整合、矿业权属设置上,优先支持重点项目。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和运输等单位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三)优先纳入规划审批。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各种规划审批手续,市规划部门要在限定期限内制定优先快速办理的具体方案,按要求报送市大项目办,并跟踪服务至竣工验收。
(十四)对重点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地质勘探、安全评价、消防许可、地震评估、水资源论证审批、人防审批、开工审批、市场准入等手续,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限时办结。
(十五)市大项目办对各相关单位报送的资源优先配置方案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要求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执行,并会同市监察局进行督查,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重点项目的审批联动机制
(十六)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实行派单制。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大项目办牵头制定审批计划,并下发任务单,明确要求,限时办结。相关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市大项目办报告审批情况。
(十七)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重点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审批部门应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帮助指导重点项目单位准备好下一环节所需各种材料,并把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八)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重点项目事项,牵头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全程跟踪服务。
(十九)市大项目办会同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联动审批会议,会议所需联动审批材料由项目牵头部门准备。会议应由单位主管审批领导与会(因故无法出席的,必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不按要求参加会议的视为默认(缺席默认制)。联动审批会议确定的事项,各参与联动审批单位必须按承诺时限办结,超时视为默许(超时默许制)。
五、重点项目的联合推进机制
(二十)市大项目办是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运行的监测、分析、协调和进度督查。
(二十一)对重点项目建设中的一般性问题,市大项目办要及时向重点项目辖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发放督查通知,受理单位应按限定时限解决,并报送办结报告。
(二十二)对涉及面较广的重点项目推进问题,市大项目办及时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协调会,对会议确定的事项,要以纪要形式印发各相关单位,要求其按承诺时限办结。
(二十三)需要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的重点项目建设事项,由市大项目办提请并经其同意后,配合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会议,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二十四)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的重点项目建设问题,市大项目办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会议研究解决。
(二十五)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以及市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现场办公确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
六、重点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
(二十六)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中的论证、规划、设计、建设条件落实等重要工作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向市发改委、市大项目办通报具体情况,由市大项目办汇总后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二十七)重点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牵头负责部门,必须将审批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大项目办及其他相关单位。(二十八)市大项目办每月向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通报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九)对重点项目推进中的节点性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大项目办和相关单位通报。
(三十)市大项目办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七、重点项目联动的监管机制
(三十一)实行重点项目退出制度。对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准备工作无进展、开工时间需推迟(半年以上)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续建项目,经市政府大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责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下年度相关要素配置指标。
(三十二)实行重点项目检查备案制度。凡到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市、县两级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督查活动外,要到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备案,否则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督查。对拒不执行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市优化办)依法依纪处理。
(三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项目联动和资源配置工作的落实,由市大项目办负责督查,每月通过《重点项目要报》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公开通报批评。对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存在效能过错影响的,由市监察局按照《许昌市影响重大项目建设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