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1-0004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1-12 16:20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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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及管理原则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危险废物的管理原则1.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防治责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3.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及处置设施实施监督管理。4.级卫生、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危险废物的生产许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前1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二)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许可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管辖权限规定予以审核批准、取得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作。

    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需要移出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级环保部门申报有关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名称、数量及移出时间等资料,并按照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移出该过期、废弃危险化学品。

    移出剧毒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请当地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同意后,在危险废物转移3日前通知市环保部门和接受地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说明其移出剧毒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运输路线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移出完成后2日内将转移联单报市环保部门和接受地市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转移过程由市环保、公安部门共同监督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保存5年。

    (四)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管辖权限和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日;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一)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指定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严禁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堆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处置。

    (三)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储存、利用、处置。

    (四)鉴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申请跨地级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就近处理的原则办理。在许昌市辖区内有处置设施并有能力处置的,原则上不批准移出危险废物。

    (五)针对因企业倒闭、关闭或取缔而留下的危险废物,由倒闭、关闭或取缔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确因不具备责任能力而无法及时妥善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罚没的危险废物,或者群众发现举报的无主危险废物,因为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而无法及时妥善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处置。

    (六)对不按有关规定申报、转移危险废物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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