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程序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1-00062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1-13 16:23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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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程序的通知

    许政办〔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工作程序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工作,提高融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融资工作审批

    (一)提交融资申请。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市政府研究的项目融资意见,向市投资总公司递交融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拟融资金额、拟融资方式、资金使用期限、具体资金用途、资金提款计划、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保障措施以及项目前期准备情况等。

    (二)出具融资拟办意见。融资申请经市投资总公司审核同意后,项目责任单位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审批表》。市投资总公司根据项目责任单位的融资申请,结合有关银行当期的业务受理要求,出具明确的融资拟办意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拟定的融资方案是否切实可行;项目融资的实际用途是否符合银行或债权单位的资金拨付条件等;代项目责任单位融资的具体意见及融资方式等。

    (三)出具融资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投资总公司出具的拟办意见,对项目责任单位的融资申请进行审核,并结合本级财力情况,出具明确的融资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贷款申报的金额及用途与实际的金额及用途是否一致;偿债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偿债保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本级财政是否为该项目配套资本金;对市投资总公司通过举债方式帮助项目责任单位融资的意见等。

    (四)融资审批。经市财政局和市投资总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的项目,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融资工作联动

    融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文化等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以下融资申报要件:

    (一)项目融资申报资料清单。根据项目概况确定拟采取的融资方式,市投资总公司向项目责任单位出具《项目融资申报资料清单》。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概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概算,并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项目投资预算,据实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

    (三)立项批复。根据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立项批复。

    (四)环评报告。项目责任单位委托环境评估机构出具环评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五)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责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用地规划申请,并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审批要件。

    (六)项目建设用地核准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向国土部门提交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并按国土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审批要件。

    (七)项目用地文物勘探手续。项目责任单位向文物管理部门提出文物勘探申请,并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审批要件。

    (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责任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并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审批要件。

    (九)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项目责任单位向建设部门提交工程开工申请,并按建设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审批要件。

    (十)项目资本金配套承诺函。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出具为该融资项目提供项目资本金的承诺函及相关文件。

    三、融资手续办理

    (一)市投资总公司办理融资手续。1.向银行申请贷款。市投资总公司向银行提交银行项目贷款申报材料,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审和授信。2.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市投资总公司与有关证券机构合作发行企业(城投)债券或短期融资券,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凭证。3.实施项目融资合作。市投资总公司通过“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和股权合作等项目合作模式筹措资金。

    (二)出具融资承诺手续。根据银行及其他债权单位办理融资手续的要求,市政府向市人大提交《关于将项目融资本息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出具《关于同意将项目融资本息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决议向债权单位出具《还款承诺函》,并向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将项目融资本息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财政局出具《付款委托书》、《还款承诺函》;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通知向债权单位出具《还款承诺函》。

    (三)完善融资手续。1.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本金配套承诺函》,拨付该项目配套的项目资本金。2.市投资总公司向有关债权单位提交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的相关还款承诺文件。3.市投资总公司开设财政性融资专用帐户并办理资金划入手续。

    四、资金拨付

    (一)提交拨款申请。项目责任单位按照融资的拨款要求提交相关拨款手续。内容主要包括:拨款申请、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施工进度或工程竣工决算、监理意见、《资金支付明细表》和《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拨款审批表》等。

    (二)初审拨款手续。市投资总公司根据银行拨款要求,对项目责任单位的拨款手续进行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拨付资金的实际用途与贷款申报用途是否一致,工程中标手续及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单位与收款单位是否一致,申请拨款金额与贷款金额是否一致等。

    (三)复核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市投资总公司的审核意见,对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相关拨款手续进行复核。

    (四)拨款手续审批。经市财政局和市投资总公司审核符合拨款条件的,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批。

    (五)拨款。市投资总公司按照市政府关于拨款的审批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五、债务偿还

    属于市本级财政承担的债务,市投资总公司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安排下年度偿债资金的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决议将还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投资总公司应于债务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于债务到期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偿债资金足额拨付至市投资总公司的财政性融资专用帐户。由市本级代县(市、区)或各项目单位融资而形成的债务,根据市投资总公司关于安排下年度偿债资金的申请,市财政局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相关县(市、区)或项目单位下达安排下年度偿债资金的通知,由相关县(市、区)财政或项目单位据实筹措偿债资金,并于债务到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将偿债资金足额拨付至市投资总公司的财政性融资专用帐户。偿债资金足额到位后,由市投资总公司及时偿还银行或其他债权单位。

    六、督查监管

    (一)对工程的督查及监管。市发改委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督查工程形象进度;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的验收标准督查工程质量及合同履约情况;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市直有关部门融资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和市投资总公司融资工作情况。

    (二)对工程资金的督查及监管。市投资总公司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意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财政评审,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项目决算进行审查;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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