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许昌市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分为专利申请资助金、专利授权资助金和专利转化资助金。专利申请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申请专利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授权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专利转化资助金用于资助全市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专利转化项目。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金资助标准: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资助金200元;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申请资助金100元;
(二)专利授权资助金资助标准: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授权资助金13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专利授权资助金160元;
(三)专利转化资助金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资金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金:1.许昌市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费收款收据(复印件);4.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金:1.许昌市专利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复印件);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转化资助金:1.许昌市专利转化资助项目申报书;2.申报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4.专利证书(复印件),其中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还应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
第七条 专利资助申请由各县(市、区)管理专利的部门受理,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发放。专利资助情况要定期在许昌市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金和专利授权资助金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专利申请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专利授权时间以专利授权通知书注明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管好用好专利资助资金。对在专利资助受理、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设立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许昌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