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1-0004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1-13 16:2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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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九日

    中原电气谷核心区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中原电气谷开发建设,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原电气谷建设的有关要求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鼓励企业向集聚区集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利益,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建立收入激励调节机制,充分调动各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二)分级管理。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严格执行分级决策、分级负责、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机制,促进中原电气谷加快自我发展和滚动发展。

    (三)规范运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收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强化监督。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理财、从严治税,强化财税监督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体制的严肃性。

    二、财税管理

    (一)为鼓励企业向集聚区集中,并保证各级财政既得利益,许昌市辖内其他区域搬迁至中原电气谷核心区或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异地扩建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以企业搬迁或扩建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基数部分纳入企业原隶属财政的结算补助基数,增量部分由中原电气谷与企业原隶属财政按5:5比例分成。

    (二)除许昌市辖内其他区域搬迁至中原电气谷核心区或在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异地扩建的企业外,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区域内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中原电气谷与许昌县财政按7:3比例分成。

    (三)为优化中原电气谷服务环境,解决多头收费问题,凡属中原电气谷规划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附加收入由市财政局派出专人统一征收,按有关政策划转相关部门。

    (四)中原电气谷规划区域内的税收征管统一由许昌市地税直属局、东城区国税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缴纳的各项税收及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统一缴入市本级金库,征管部门在办理收入入库手续时统一加盖“中原电气谷”戳记。

    三、收支管理

    (一)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在每月底要向市财政局报送当月收入汇总表和入库凭证复印件,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应属于中原电气谷的收入全部返还中原电气谷,属于其他县(市、区)的收入年终通过结算补助给相关县(市、区)财政。(二)中原电气谷核心区的财政收支纳入市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每年要编制收支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市财政返还给中原电气谷的收入,除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核定标准确定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人员、公用经费等正常经费支出和兑现有关奖励、扶持政策外,其余部分要专项用于中原电气谷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偿还到期债务。

    (三)中原电气谷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建立投融资平台,自行举债,统借统还。中原电气谷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每年要根据年度投资建设规划编制投融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中原电气谷指挥部办公室(管委会)要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政法规,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控制各项财务支出。中原电气谷财政工作业务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监督,按照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财政、财务报表,各项收支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其他事宜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开始执行,待中原电气谷具体管理体制确定后,再根据中原电气谷发展状况另行研究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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