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1-00023
  • 信息分类:市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1-13 16:22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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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许政办〔2009〕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交易中心进行。

    二、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项目,其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要由政府代建部门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施工难易程度进行编制或审定,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按照合理低价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以确保政府资金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发挥最大效益。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的废标条件和实质性条款必须集中逐条标明,防止出现概念模糊、可随意解释的款项。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作出逐条响应。

    五、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应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管,严防陪标、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发生。

    (一)投标人不得借用企业资质证书和建造师(项目经理)证书,不得临时挂靠其他企业进行投标。

    (二)投标人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公司账户直接按时转入招标人账户。

    六、工程施工招标时,招标人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全部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中注册造价师专家不得少于1/3。

    七、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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