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09]10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2-0002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09-12-09 16:34
  • 名 称 :许政办[2009]10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091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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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09]10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11411000005747138B/200912-00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许昌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办法(试行)

     

    为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建设,是指开发面积在15亩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廉租住房占建筑面积5-10%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任务和我市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廉租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市发改委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积极组织申报,确保工程立项纳入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计划。

     

    第四条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商品房开发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宗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配套建设规模、土地面积以及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面积和相应的规划条件,同时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凡廉租住房配套建设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规划审批。

     

    第五条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出让计划,依据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开发、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和范围。

     

    第六条市国土局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项目中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套建设事宜。

     

    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开发商建设,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相关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七条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配套建设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廉租住房位置、面积、套数、质量标准等进行审查,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政策规定的50平方米以内;

     

    (二)户型为两居室;

     

    (三)房屋不建分户储藏室或车库;

     

    (四)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五)每套独门独户,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与小区商品房同步配套。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土地出让公告所明确的内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户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并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并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完成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对不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住宅开发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后不予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防止开发建设单位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廉租住房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套建设合同的约定,以及竣工验收的实际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拨付配套建设廉租住房中央和省财政的补助资金。

     

    廉租住房小区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

     

    第十七条各县(市)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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