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1000005747138B/201012-0005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提高我市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五保供养服务水平,促进我市五保供养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加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以六个规范化管理为主要内容,不断加强我市农村敬老院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巩固提升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实现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五保供养工作水平,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营造更加和谐、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2010年,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1900元。充实完善敬老院生活配套设施,在现在60%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本着示范带动、分批推进的工作思路,每年完成整体工作任务的三分之一,利用3年时间,使全市271所敬老院分期分批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开展创建文明(示范)敬老院活动,每年评选10所文明示范敬老院,30所文明敬老院。对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敬老院,按照“示范、甲级、乙级”三个层次实行等级管理,分别授予“许昌市文明示范敬老院”、“许昌市文明敬老院”和“许昌市规范化管理敬老院”称号。
三、工作要求
通过进一步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使全市所有敬老院达到组织机构规范、基础设施规范、经费投入规范、制度建设规范、院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规范的目标要求。
(一)组织机构规范
县(市、区)、乡(镇)政府分别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制订本级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敬老院的管理,检查、督促落实五保供养政策。敬老院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干部、院长、院民代表及服务员代表组成的院务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讨论、决策敬老院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审核监督敬老院经费收支和监督评议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共同选举产生,其中供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基础设施规范
敬老院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生活特点,合理划分生活、生产及娱乐康复等区域,配置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卫生、文体娱乐、图书阅览、洗浴、消防及办公管理等设备设施,预留种植、养殖场地,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主要建筑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有线电视、热水器和路灯等基本设施齐全,冬季取暖、夏季消暑得到可靠保障。每所敬老院都要建设沼气池,设置院内病床,开展定期体检。实现“四通”,即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对入住30人以下、不具备拓展空间的敬老院要进行优化整合,原有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可就近安置到乡(镇)敬老院或规模较大的敬老院分院。文明(示范)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应达到《许昌市文明(示范)敬老院建设标准》。
(三)经费投入规范
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五保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拨付发放。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根据当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从2010年元月1日起,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00元。敬老院建设及生活设施配套资金以县级投入为主,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进行安排。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等,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发放到位。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010年至2012年,市本级每年投入500万元(市财政预算内安排250万元、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250万元),对达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敬老院给予以奖代补(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制定)。
(四)制度建设规范
各地要对已经出台的《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县(市、区)政府、乡(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安排落实农村五保及敬老院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县、乡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应定期到敬老院开展慰问活动,帮助解决敬老院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敬老院应因事设岗、因岗定人,定责、定制度,重点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制订规范《院民守则》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将各项制度和职责张贴或悬挂在便于自律和监督的明显位置,推动敬老院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五)院务管理规范
敬老院应充分发挥院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生产的能力,成立院办经济组、后勤保障组、民主理财组、环境卫生组、安全保卫组等若干个院民自治小组,在院务管理委员会和院长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协助、监督工作人员做好日常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供养资金、管理经费、医疗基金、丧葬基金、各类物资及生产经营收入等都应建立专账,定期公开账目,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住室、厨房、餐厅及其它附属生活用房室内物品摆放有序,经常消毒,保持整齐、干净、卫生。五保老人伙食做到饭菜干净卫生、花色品种常换、营养搭配合理、茶水热水供应及时。建立五保对象生活、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
(六)服务行为规范
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选聘,其他管理服务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全员合同制、聘期考核制。根据供养人员的不同情况实行分级护理,一般院民实行常规护理,负责整理房间,打扫卫生;半自理院民实行二级护理,负责整理床铺,送水、送饭;生活不能自理院民实行一级护理,负责喂水、喂饭、喂药、洗脸、擦身、每天查房1至2次;对重病号实行昼夜值班服务。管理服务人员经常与五保对象交流谈心,定期组织五保对象自愿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生产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让每位老人享受到亲情般的贴心服务。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是维护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权益,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将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责任目标体系,创新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乡(镇)政府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责任。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它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多为敬老院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
(三)强化督查。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采用明查和暗访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市政府将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全市巩固提升五保集中供养率,加强农村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对市级文明(示范)敬老院实行动态化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对申请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挂牌,对复查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取消称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