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3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2-00021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2-22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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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33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安全监察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办法,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接受安全事故和隐患的举报,立案查处隐瞒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单位。

     

    (五)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中央和省驻许以及市管工矿商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和协助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相关工作。

     

    (七)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协助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相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九)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国家和省政府调查处理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二)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制定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局机关文秘、保密、档案、提案、议案、信访、外事、财务、人事、编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有关会务、接待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二)综合科

     

    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通报全市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伤亡事故情况,按时编制《伤亡事故月报》;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承担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有关科研成果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协助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水利、建筑、邮政、电信、旅游、林业、军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

     

    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备案和演练工作;掌握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建立预警机制;负责履行值守应急(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依法组织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的举报、查处及奖励等工作。

     

    (五)矿山安全监督科

     

    承担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全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的安全评价、评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相关的生产安全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全市职业危害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管理办法;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相关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综合性管理办法,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卫生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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