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区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规定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市级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活动。
(八)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统计系统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受省统计局委托管理许昌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领导和管理所属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信息、档案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等工作;协调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全市统计事业费、国家和省拨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监督管理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法规和设计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研究全市统计体制改革及统计工作发展规划,草拟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依法检查、处理全市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国民经济综合核算科(统计监测评价考核科)
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产负债表;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开展对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县(市、区)、乡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集聚区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
(四)农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农业产值增加值核算、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农业和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科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市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科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就业和社会科技统计科(文化产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文化产业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就业等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服务业统计科
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统计师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