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参与起草我市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或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委托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构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参与建设国家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信息、宣传、信访、财务、行政、计生、党群、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管理监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二)法规科
起草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课题任务;承担组织全市审计系统科研课题、优秀审计项目、审计技术与方法的评选和交流;组织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联系特约审计人员;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的法规工作和审计信息化建设。
(三)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拟定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财政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市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级国库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县(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财政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负责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市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七)金融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国有金融机构、市级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金融审计业务。
(八)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级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审计业务。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依法对县级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市直党政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协调和督导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许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审计师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核定驾驶员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不再保留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其人员并入局机关。
(二)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县(市、区)党委为主的体制。县(市、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县(市、区)党委加强对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