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管理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控制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市中医药卫生建设。加强职业卫生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四)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七)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规划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等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规划并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许期间的医疗安排,管理市直部门离休人员、老红军和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
(十六)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卫生有关规定、政务工作和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促查办;负责综合文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值班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管理机关电子政务、卫生信息化工作和网站建设;负责机关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价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卫生系统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基本建设、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全市卫生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
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局属事业单位高级知识分子的管理和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大、中专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系统的全市性表彰工作;指导医学群众社团的管理工作;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选拔、派出、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
(三)医政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监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标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制和体系;负责医疗机构审批;负责采供血及临床用血监督管理;指导医院药事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承担全市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组织实施、运行监管、技术指导、总体评价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制定全市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
制定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管理营养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制定全市艾滋病防治的相关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负责艾滋病防治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中医科
拟订和实施中医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审批注册;制定中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及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及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
(七)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科
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职业病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主持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保健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的日常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许期间的医疗安排;管理市直部门离休人员、老红军和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
(九)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卫生局行政编制2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制订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标准,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相关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由市卫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