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取消管理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指导其业务工作的职责。
(四)将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五)将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申报、发放及管理工作划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六)增加对从事演艺、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八)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和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制作管理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十一)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的发展;组织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四)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五)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市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六)负责对全市新闻出版单位进行行业监管;负责对出版活动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
(七)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申报、发放及管理工作,负责驻许记者站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负责全市著作权和印刷业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
(八)起草“扫黄打非”行动草案,制定“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大案要案;拟订全市出版物市场的调控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九)拟订全市文物保护抢救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全市文物经营和社会文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十)指导全市社会艺术教育和文化艺术行业职业教育;负责组织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系统的人才培训;负责编制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市对外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宣传和交流工作,拟订对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发展战略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统计、档案、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群团、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法律事务和建议、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与交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二)艺术科
拟订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文学艺术创作和艺术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我市水准、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指导所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和文艺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组织参加国家、省专业艺术赛事活动;负责市级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查、业务监督;负责对外艺术交流与合作。
(三)社会文化与产业科
拟订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指导群众文化工作;拟订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工作规范,指导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文化中心事业发展;负责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古籍保护等全市重大公共文化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扶持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四)文化市场与出版物管理科(农家书屋办公室)
拟订全市文化市场规划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负责对全市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管理全市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协调动漫网络游戏产业规划和市场监管;拟订出版物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行监管,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监督执行印刷业行业标准;负责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和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活动的监管、总量调控,重大选题的备案与内容审读、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五)版权报刊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承办全市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承担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报、发放和管理工作;承担驻许记者站的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报刊,查处记者站违规违纪的新闻采访活动;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的行动草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活动大案要案;承担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
(六)文物保护与考古科
拟订全市文物保护抢救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申报,监督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监督管理全市文物考古工作;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工作;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协调、管理并组织开展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拟订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普法工作;负责社会文物和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全市文物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
(七)文物资源与博物馆科
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全市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和管理;承办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数据库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文物系统文化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负责全市文物科技保护、科研课题及重点科研基地的管理;拟订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科技保护、文物对外合作交流等发展规划;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对外文物合作交流、文物展览、文物征集等;承担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拟订全市文化艺术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管理体制、工资分配等改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职称、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文化系统党务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