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省林业厅下放的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职责。
(三)将市林业局原承担的省内木材运输许可职责委托给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沙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全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沙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六)划入原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暂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城市林木采伐审批职责。
(七)加强组织指导全市花卉苗木发展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绿化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拟定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花卉苗木资源调查、市场动态监测评估和相关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国内外名优花卉苗木新品种的引进、选育、推广,有计划开展野生花卉苗木品种的驯化、培育和开发利用;指导全市花卉苗木资源化配置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职责;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临时占用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以上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沙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的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的相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初审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资源林政法规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临时占用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以上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职责;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级和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三)植树造林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建设的规划、计划;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花卉苗木的培育;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国营林场、森林公园和植物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学研究和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技成果及新品种的引进推广;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负责业务统计工作。
(四)产业发展与资金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制定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提出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利用和流转;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对全市林产品加工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及管理。(五)护林防火办公室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森林公安分局,设置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直属机构。其机构编制另行下达。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