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2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2-00038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2-22 16:51
  • 名 称 :许政办[2010]2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 文 号 :
  • 关 键 字 :
  • 许政办[2010]2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省林业厅下放的出省木材运输许可职责。

     

    (三)将市林业局原承担的省内木材运输许可职责委托给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沙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全市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沙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六)划入原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暂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城市林木采伐审批职责。

     

    (七)加强组织指导全市花卉苗木发展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绿化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拟定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全市花卉苗木资源调查、市场动态监测评估和相关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国内外名优花卉苗木新品种的引进、选育、推广,有计划开展野生花卉苗木品种的驯化、培育和开发利用;指导全市花卉苗木资源化配置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四)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职责;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临时占用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以上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沙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的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市森林、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的相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初审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编制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指导林业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预测林业人才资源,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承办林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宣传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资源林政法规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定;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全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承办依法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临时占用的初审工作,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以上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森林资源及其管理机构;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职责;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研究提出省级和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履约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

     

    (三)植树造林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林业生态建设的规划、计划;监督全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花卉苗木的培育;拟订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国营林场、森林公园和植物园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森林旅游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学研究和林业先进实用技术、科技成果及新品种的引进推广;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参与履行《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负责业务统计工作。

     

    (四)产业发展与资金管理科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市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全市林业资金;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研究制定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提出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利用和流转;指导全市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对全市林产品加工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指导及管理。(五)护林防火办公室掌握全市森林火情,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办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市森林公安分局,设置市森林公安局,为市林业局直属机构。其机构编制另行下达。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