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将市水利局承担的水产渔政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六)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八)加强农产品和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等现代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全市“三农”工作,贯彻执行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牵头协调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涉农部门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关农村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映“三农”工作动态与信息,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承担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贯彻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事项。
(五)拟订全市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六)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措施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的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七)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局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
(八)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相关规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相关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相关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提出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对农药、肥料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农业有害生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十二)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三)负责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六)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地、渔业水域、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贯彻落实全省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
(十七)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八)拟订农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拟订全市烟叶生产计划及有关烟叶生产发展的长期及年度规划和政策意见,指导全市烟叶生产工作。
(二十)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洽谈,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行政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机关、所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综合科
负责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深化农村改革的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和服务涉农部门有关工作,督促、指导涉农部门落实市委有关农村工作的决定部署和重要事项。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农业劳模的评比与审核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和督查信件催办落实工作。
(三)农村经营管理与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贯彻执行中央和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有关建议;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贯彻执行农业农村经济的有关政策;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相关建议;贯彻执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
(四)发展计划科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组织农业资源区划。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配合市审计部门组织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农业项目申报。
(五)科技教育科
承办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六)种植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全省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统计,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市场与经济信息科)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的考核、申报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措施建议;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八)水产渔政科
拟订全市渔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验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渔船、渔机、网具;负责渔政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
(九)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贯彻落实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统计工作。贯彻落实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洽谈;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农业对外援助有关事项;拟订全市农业利用外资和农业招商项目规划及有关规定。
(十)经济作物管理科
指导全市经济作物生产;拟订经济作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全市蔬菜、中药材、棉花、瓜果、食用菌等特色产品的发展意见、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烟叶生产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烟叶生产发展的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政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烟叶生产的计划实施方案。指导烟叶生产工作及督促检查;负责与烟草部门和各县(市)的业务联系。
(十一)农场管理科
拟定农垦企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良(原)种场的改革与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农垦系统及事业场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并组织实施。
(十二)扶贫开发办公室
制定全市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监督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项目验收;承担全市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统计报表的汇总工作。
(十三)党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全市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6名。其中:局长(农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农艺师、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挂许昌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