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许昌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推广,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法规,拟订配套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许昌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全市物业行业管理的责任。规范整顿全市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工作,负责许昌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房产市场管理的责任。规范房产转让、买卖、租赁、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负责房产评估、房屋测绘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权属管理及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负责许昌市区房产产籍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定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动态考核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七)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及行业标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进行监督,负责市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并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技术政策。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及建筑节能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节能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政策,编制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规划,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四)负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科室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关节能减排、信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编制局机关物资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二)法规科
组织起草、审查、报批与国家建设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住房保障科
组织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我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县(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负责许昌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四)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工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业主投诉,依法调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负责许昌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许昌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承担我市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住宅建设、城市建设拆迁、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房产转让、租赁、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负责房屋中介机构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商品房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许昌市区房屋权属登记、产权转移、变更、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负责许昌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收集许昌市区管理房地产开发与城市拆迁档案资料。
(六)建筑管理科
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有关规定和建筑业技术规定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监理企业、监测机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对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许昌市区建筑工程的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七)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科
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造价等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资质的管理及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规范标准;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
(八)城乡建设科
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监管工作,指导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建设及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等。
(九)科技与建筑节能科
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及以上建设科技(节能专项)示范(试点)工程的推荐及监督管理,组织对节能建筑、绿色建筑的认定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节能设计、节能验收的备案管理;负责建设领域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负责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十一)计划统计与资金管理科
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账目管理;监督下属单位、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业统计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报账工作。
(十二)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动、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和职称初审、报批工作;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及奖惩工作;负责行业表彰、社团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总工程师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原市房产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整体划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二)从原市房管局机关36名在编人员中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16人(其中:市委组织部任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名县级干部和市委组织部管理的2名科级干部直接入编,另外11名从原市房管局机关在编在职人员中考试录用),其余20名在编人员划入许昌市城建监察支队。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