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供电公司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2010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努力保障发展需求、实现环境容量高效利用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关注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开展清潩河流域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对2009年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后督察,全面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任务,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使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清潩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水环境研究所专题研究清潩河流域综合整治,结合河流水质目标,制定《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通过整治使清潩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10日前完成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可行性研究。3月底前,完成《许昌市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4月底前,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10月底前,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完成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并通过验收。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部门负责落实。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禹州市、襄城县、许昌县要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设施建设。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要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要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底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按照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要求,完成对饮用水源地污染源的排查,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4月底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政府完成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6月底前,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完成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任务。8月底通过市环保局的验收。禹州市、长葛市、襄城县、许昌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后督察
1.工作任务。长葛市在彭花公路废旧塑料粒子加工、铸造行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针对废旧塑料粒子加工行业污水管网不完善问题,修建污水管网,杜绝生产废水随意排放。长葛市全面排查铸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巩固整治成果,治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加强已关闭的企业监管,防止反弹。
禹州市在苌庄耐火材料生产行业和神垕陶瓷行业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上,深化治理,在全市全面排查,巩固整治成果,治理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加强已关闭的企业监管,防止反弹。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10日前,长葛市、禹州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备案。6月底前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长葛市、禹州市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
(四)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完成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包括2个已建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站改造、新建4个市控县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站、新建1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成2010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更新改造任务,并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运营体系;完成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放射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完善和提升市环境监控平台综合应用功能。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4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此项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创建16个省级生态村:禹州市磨街乡孙庄村、方岗乡吕沟村、褚河乡小刘村、方山镇庄沟村,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金桥办事处金庄村,许昌县苏桥镇关王村、榆林乡姬家营村,鄢陵县陈化店镇东明义村、陈化店镇西明义村、柏梁镇小王庄村、柏梁镇大路王村、柏梁镇甘罗村、陈化店镇黄陵村、只乐乡常寨村。创建3个省级生态乡镇:许昌县苏桥镇、禹州市鸠山镇、襄城县紫云镇。
2.完成时限和责任。6月底前,各县(市)完成创建任务。10月底前,全部通过省环保厅验收。各相关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1.工作任务。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要求,制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最终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制定污泥处理方案。6月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察、指导,发展改革、财政和环保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完成本部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七)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
1.工作任务。长葛市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青浦合金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3月20日前,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10月20日前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长葛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综合整治标准:清潩河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区域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处置后的污泥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
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村和生态乡镇市级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重点区域、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三)齐抓共管。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污染治理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监察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脱氮工程建设进度,按时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指导农村的坑塘、河道整治工作。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城管部门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
(四)责任追究。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社会监督。市政府3月10日前在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目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调度。各县(市、区)于每月23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