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和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特殊规定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教科(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学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民族科
负责全市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定和措施;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
(四)宗教科
负责全市有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和民间信仰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协调处理有关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指导全市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相关宗教界人士的培训,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防范和处理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承担民族、宗教外事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2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拟订全市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负责管理相关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示范、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扶贫等涉及农村的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科(许昌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开展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研究,组织实施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文献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工作;负责全市科技档案的管理和科技成果保密工作;负责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和保密审查;负责管理技术贸易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和协调技术贸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计和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等;指导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负责市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核。
(八)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研究拟订全市科技发展的办法、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制定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协调指导全市科普工作;指导全市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编纂许昌科技史志。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计划;负责管理相关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1名,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承担许昌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