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3-00020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3-29 17:01
  • 名 称 :许政办[2010]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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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5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

     

    既有居住建筑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提高居住建筑保温性能,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改善居民室内生活环境热舒适度,能够减轻居民采暖费支出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可以推动居民行为节能,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二氧化碳和污染物排放,有效降底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因此,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把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对象及内容

     

    改造对象:按照《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规定,凡达不到节能标准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内的、不能实行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改造内容:主要是既有居住建筑的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及优惠政策

     

    (一)组织实施

     

    1.全市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下,按照居民自愿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改造项目所有权人填写改造项目申报书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从省建设厅(www.henanjs.com/kejichu/)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填报(均提供电子文档)。

     

    3.经许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拨付改造工程启动补助资金。

     

    4.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县(市、区)建设局对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管,聘请所改造楼栋的居民为义务监督员,监督改造施工质量和进度,帮助协调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改造项目完工后,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对达到节能标准的项目,按规定核拨奖励和补贴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仍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拨付奖励和补贴资金。

     

    6.改造项目涉及到的水、电、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管线单位要积极配合,为节能改造工程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二)优惠政策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国家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政府每平方米补贴45元作为节能改造项目工程费用,纳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由产权单位或收益人承担。

     

    四、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节能改造的日常技术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要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节能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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