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3-00038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3-29 17:01
  • 名 称 :许政[2010]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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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30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方案

    (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大型煤业集团为依托,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着力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2.坚持连片开发与就近适量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地质规律,实施深部煤炭资源连片开发,科学合理划分兼并重组区域,实现规模化经营,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利用率。

     

    3.坚持统筹各方利益与维护合法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支持大型煤业集团兼并重组我市煤矿,各兼并重组主体和被兼并企业一律平等,稳妥处理各方利益,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坚持加快进度与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注重效果,成熟一个、上报审批一个、规范实施一个,切实加快推进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兼并重组的范围、目标和方式

     

    (一)兼并重组的范围。全市年生产规模在15—30万吨的小煤矿(含15和30万吨)。

     

    (二)兼并重组的目标。到2010年年底,全面完成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任务。通过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大型煤业集团在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优势,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提升煤炭整体开发水平。

     

    (三)兼并重组的方式。以大型煤业集团为主体,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转让、联合重组、控股等多种方式,由大型煤业集团兼并重组我市煤矿。

     

    三、兼并重组的实施

     

    (一)确定兼并重组主体。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平能化集团、神火集团、河南煤化集团、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为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在所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二)编制兼并重组规划。按照全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和兼并重组的原则,结合全市煤炭资源赋存、产能规模以及矿井分布状况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许昌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辖区小煤矿兼并重组规划,对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逐级上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四、兼并重组的工作步骤

     

    本次兼并重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0年3月底前):制定方案。

     

    对全市境内所有煤矿现状(包括:资源储量、地区分布、生产规模、所有制形式等)进行调查摸底,为兼并重组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召开会议对兼并重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完成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规划的编制,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要逐矿明确兼并重组主体。

     

    第二阶段(2010年4月—11月):组织实施。

     

    1.2010年4月1日—2010年6月30日。各产煤县(市)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明确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确定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退出机制;兼并重组企业双方应完成兼并重组意向协议签订,并将兼并重组意向协议书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2010年7月1日—2010年9月30日。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和相关协议签订,报国资部门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并逐级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2010年10月1日—2010年11月30日。煤炭企业完成办理相关产权、证照变更或过户手续,全面完成兼并重组。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1日—31日):检查验收。

     

    各产煤县(市)按照兼并重组规划方案负责组织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进行初步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上报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全市兼并重组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同时,做好迎接省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五、支持兼并重组的政策

     

    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生产经营管理;市政府将在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予以支持。

     

    (一)资源配置方面:根据兼并重组规模和全市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按照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炭企业周边或部分深部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进行政策倾斜,优先出让探矿采矿权,优先配置新开发资源;对于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一律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

     

    (二)资金方面:在向国家申报争取煤矿安全改造等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兼并重组的大型煤业集团;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时,向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技改等项目倾斜。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可以重新确定提取标准。

     

    (三)安全监管方面: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承担,两年内安全指标单列、单独考核,两年后纳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统一考核。

     

    (四)矿权转让及调整方面:对已全额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被兼并重组煤矿,原则上应将其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折价入股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被兼并重组煤矿退出煤炭生产直接转让采矿权的,由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向其支付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相当于现有年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煤炭企业,可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兼并重组后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新增资源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税收方面:兼并重组后的煤炭企业在印花税、契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仍按原渠道纳税。

     

    (六)金融方面:市政府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全市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在金融资源投放决策时,对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其贷款授信和不良债务回购等予以优惠;鼓励我市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设立小煤矿兼并重组专项贷款资金,加大对地方煤矿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

     

    (七)资产补偿方面: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其现有的生产设备、工程投入以及地面建筑物等财产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偿。

     

    (八)行政审批方面:市、产煤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免费用,对涉及工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事项的,要实行一站式集中办理,提供优质便捷服务;涉及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变更或转移,以非交易形式办理的,减免相关费用;对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和省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进行处置,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九)环境优化方面:完成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要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不得乱停产。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煤炭企业利益,规范监管,不得乱检查、乱收费。

     

    六、建立小煤矿退出机制

     

    对于不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非法违法生产予以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于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积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争取国家补偿。产煤县(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辖区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政策。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好有关问题,确保这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产煤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辖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与省发展改革部门沟通,落实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落实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监督落实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火工品非法流入煤矿;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兼并重组工作以产煤县(市)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长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认真落实小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产煤县(市)及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大型煤业集团兼并重组我市煤炭企业,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督促大型煤业集团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利用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在煤炭企业未兼并重组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坚决杜绝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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