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3-00040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3-29 17:01
  • 名 称 :许政[2010]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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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2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及时组织退役士兵组建临时党、团组织。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家访等形式,广泛宣传安置改革政策和劳动就业形势,引导退役士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推荐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深入开展以“发扬光荣传统、珍惜光荣称号、再创光荣业绩、争做光荣公民”为主题的“四光荣”教育活动,教育退役士兵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顾大局、守纪律、讲稳定,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深入开展“双拥”活动,激发全社会的拥军热情和各行业、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积极性,营造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

     

    进一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要结合我市开展的全民创业活动,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能力。市退役士兵培训服务中心要将市区及新区城乡退役士兵纳入培训范围,并建立和完善人才信息库和社会用工需求信息库。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凭全国统一制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资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率、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覆盖面达到100%;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73%以上。

     

    三、确保指令性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有效就业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社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观念,严格执行国家各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并下达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要依法承担安置责任和义务,坚决完成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承担聘用退役士兵的相关责任。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央和省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按照省下达的计划执行,未列入省下达计划范围的由所在地政府下达。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许昌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许政〔2003〕33号)的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优先安置。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本人在异地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接收证明,并经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以易地安置。对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予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所有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任何与国家安置政策相抵触、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自当地政府分配之日起30日内必须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落实上岗,并向安置部门报送落实退役士兵上岗情况。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要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用人单位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要按照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等问题的,属于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承担责任,属于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四、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挥应有作用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培养、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现代化农业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鼓励和扶持其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根据需要,选拔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要及时办理农业户口入伍的退伍士兵和复原士官的接收手续。各企事业单位及乡镇企业在农村招工或聘任干部时,应优先录用。对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给予扶助。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义不容辞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安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安置进度,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9月底前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广电、公安、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安置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安置保障作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县(市、区)落实“三项政策性资金”、安置任务完成情况和市直部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的,将按照《许昌市信访问责暂行规定》(许办〔2007〕36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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