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雨水管道排污口截流工作,实现市区污水应收尽收,切实改善内河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内河的地表水生态补偿。包括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及中心区所有向河道排水的排水口。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152号)认定排水口责任单位。
第三条对跨界排水管道分排水管道源头、辖区分界点(断面最近的观测井为取样点)、入河口三段取样;不跨界的排水管道仅在入河口处取样监测。新增排水口要及时纳入监测点位。
第四条所有雨水排水口原则上非雨天不排水。因工程施工等确需向雨水管网排水的,施工单位应建设沉淀池,经沉淀后可将上层清水排入雨水管网,要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水达不到要求的,排水口管理责任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分别考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六条补偿金以超标倍数为指标。超标倍数为排水口监测值扣除上游来水本值后,与Ⅴ类水质标准(COD≤40mg/L,氨氮≤2mg/L)的比值。1<超标倍数≤2的,按照1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2<超标倍数≤5的,按照2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5<超标倍数≤10的,按照5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超标10倍以上的,按照10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
第七条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为《许昌市城区排水口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按周计算补偿金。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定各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补偿金数额。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月扣缴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市区内河的水污染防治、巡河队及环境监测日常费用等。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泄洪排水口监测点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