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3-00029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3-30 17:03
  • 名 称 :许政办[201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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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65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雨水管道排污口截流工作,实现市区污水应收尽收,切实改善内河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内河的地表水生态补偿。包括许昌县、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及中心区所有向河道排水的排水口。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9〕152号)认定排水口责任单位。

     

    第三条对跨界排水管道分排水管道源头、辖区分界点(断面最近的观测井为取样点)、入河口三段取样;不跨界的排水管道仅在入河口处取样监测。新增排水口要及时纳入监测点位。

     

    第四条所有雨水排水口原则上非雨天不排水。因工程施工等确需向雨水管网排水的,施工单位应建设沉淀池,经沉淀后可将上层清水排入雨水管网,要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水达不到要求的,排水口管理责任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条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分别考核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第六条补偿金以超标倍数为指标。超标倍数为排水口监测值扣除上游来水本值后,与Ⅴ类水质标准(COD≤40mg/L,氨氮≤2mg/L)的比值。1<超标倍数≤2的,按照1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2<超标倍数≤5的,按照2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5<超标倍数≤10的,按照5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超标10倍以上的,按照10万元×(1 超标倍数)计算。

     

    第七条补偿金计算的依据为《许昌市城区排水口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监测数据,按周计算补偿金。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定各断面每周超标倍数和补偿金数额。市财政部门负责按月扣缴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生态补偿金主要用于市区内河的水污染防治、巡河队及环境监测日常费用等。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泄洪排水口监测点位明细表

     

    2.雨水排水口监测点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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