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我市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加快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程、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依法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16号),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设立的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援助知晓率的提高,申请援助的人越来越多,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法律援助需求十分迫切。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均已将法律援助列入2010年十大民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是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解决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一)理顺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突出法律援助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专业人才队伍。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以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的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要提高市、县级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章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信访接待制度、案件管理制度、接待审查制度、案件质量监督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事项范围和案件补贴“三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三项标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要围绕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综合考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资源状况以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三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标准不断放宽,门槛不断降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
在许昌新区、项目建设所在地、矛盾多发村设立个人法律援助工作室,使老百姓在家门口就可以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在行政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公示栏,在行政村的显要位置悬挂法律援助公示牌,公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本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公地点、联络电话、法律援助范围、无偿服务的承诺。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创业户、困难户作为温情卡发放对象,持卡人到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均不予审查经济条件,直接进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确保“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电话畅通,提高咨询接待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在所有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受理点,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健全受理点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工作,便于群众就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弱病残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提供电话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对于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必审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提供法律援助。对于涉及农民、农民工(上述3种之外)、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军人军属等重点群体的法律事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将我市经济困难标准调整为我市低保线的2倍;将低收入困难群众在就业、就医、就学、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法律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为更多的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
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长效机制,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劳动仲裁、信访、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工、青、妇、残等部门放置法律援助宣传手册,便于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互联网等相关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重点宣传法律援助知识、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法律援助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法律援助公益广告等,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民心,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率,不断增强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六、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配合,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低收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调,建立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衔接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对于已先行获得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直接做出予法律援助或司法救济的决定。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市中级法院、各县(市、区)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团组织维权工作的衔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并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