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7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4-00025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4-19 17:09
  • 名 称 :许政办[2010]7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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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7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路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公路局制定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市公路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置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立足实际,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分类有序的原则,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人员的转岗安置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

     

    二、安置渠道

     

    (一)通行费收费人员安置

     

    1.转岗高速公路收费站。根据全省高速公路收费人员考录安排,市交通公路部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部门配合,做好收费人员的考录工作。

     

    2.择优安置在新增的干线公路路政管理岗位。我市新增设超限检测站2个,每站60人,由市公路局直接管理;每个县(市)拟筹备20—25人与交警联合成立流动治超执法大队,由许昌市公路局直接管理或委托各县(市)公路局管理,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上路治超。以上所需人员和原来超限站补充人员均在收费人员中考录。交通公路部门牵头,编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考录工作。

     

    3.原单位接收安置。原单位接收安置本单位职工的,将该职工三年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费(扣除已发放部分和已缴纳部分)转到原单位。回原单位职工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鼓励职工自谋职业,经本人申请,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收费站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自谋职业者,将三年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一次性核算发给个人(扣除已发放部分和已缴纳部分)。

     

    5.实行待岗择业。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实行待岗择业。待有新的工作岗位优先从待岗人员中择优录用。职工待岗期间,由市公路局按月发放本人在收费站现有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部退养年龄(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工龄满30年者)时,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后仍享受待岗择业期的待遇;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待岗择业者,不再享受自谋职业经济补偿政策。

     

    (二)通行费管理人员安置撤销许昌市公路通行费管理处,依据国家、省关于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有关规定,设立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原公路通行费管理在编人员整体转入新设立的干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交通公路、发展改革、编制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收费人员安置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局。

     

    (二)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和安置组织工作,保证现有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单位组织不散、秩序不乱。

     

    (三)经费保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期间的经费保障。对省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公路部门和接收安置单位,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四)严肃纪律。坚持安置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除责令立即纠正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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