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确保我市城市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资金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管内容
全方位、全过程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补助、企业法人自筹等资金实施监管。其中,资金支持领域、使用范围、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许政办〔2010〕92号使用效益、拨付进度作为监管重点。
二、监管原则
(一)全额预算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拨付和使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
所有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产生截留、滞留、挪用等现象。
(三)追踪问效、分批拨付原则
项目资金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进行。在项目应用初期,按项目实际测算补贴资金的60%核拨,剩余40%资金,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对达到预期效果的,全额拨付,对未能完成申报应用面积或节能目标的,将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
三、监管程序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资金,采用职能部门日常监管与领导小组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财政部门利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手段,对项目资金配套、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采购等事宜实施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利用项目开工许可、质量监控与验收等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管;市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往来,资金使用合规性、效益性的监管;市监察部门对项目建设环境,招标、采购等法定程序实施监管。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规范使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资金,成立许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资金监管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全面负责项目资金的配套、预算下达、拨付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项目开工实施后,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项目实施、资金监管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并处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