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宋国军等4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7-000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7-30 17:01
  • 名 称 :许政[2010]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宋国军等4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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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2010]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宋国军等4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200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解决嘉年公司遗留问题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处理原嘉年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与许昌市农业银行住房纠纷问题工作中,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顽强拼搏,扎实工作,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使这一多年来形成的遗留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为我市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此,市政府决定给在解决嘉年公司遗留问题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委维稳办主任宋国军、副主任周晓斌,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峰,市委维稳办李建强4名同志各记个人二等功。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许昌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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