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办[2010]1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1008-00016
  • 信息分类:市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许昌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2010-08-18 17:06
  • 名 称 :许政办[2010]1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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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政办[2010]11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许昌市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按照《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49号)要求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中央、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品种

     

    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品种包括:中央财政补贴的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三个保险品种。

     

    二、保险范围

     

    玉米、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在全市范围开展。

     

    在市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上述险种及新险种的保险工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三、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费率

     

    (一)保险责任。

     

    1.种植业。玉米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农业保险工作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开展。每个品种的保额按照物化成本或其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

     

    玉米每亩保额为192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1元;能繁母猪每头保额为1000元,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奶牛每头保额为5000元,费率为4%,每头保费200元。

     

    四、保险经营方式

     

    我市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的原则,保险承办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拓农业保险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10年,保险承办机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优胜劣汰”原则评选确定。

     

    五、财政补贴

     

    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0年我市农业保险继续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种植业:玉米保险保费,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25%、5%和10%的保费补贴(中央、省与省直管县鄢陵县分担比例为40%、30%和1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

     

    养殖业: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2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鄢陵县全额负担。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负担30%,地方财政负担30%,养殖户负担4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县级按3∶7的比例分担,其中省直管县鄢陵县全额负担。

     

    六、风险控制

     

    2010年种植业保险实行最高赔付总额封顶。单个保险品种全省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该保险品种保费总收入3倍以内封顶。当单个保险品种责任范围内总损失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的3倍时,按照保费收入3倍与实际损失之比同比例下调对农户的赔付金额。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在当年保费总收入2倍以内(含2倍)时,由保险承办机构全额赔付;当全省核定赔付总额超过2倍(最高为3倍)时,超过部分由机构首先通过再保险解决,再保险仍弥补不了的由财政部门和保险承办机构按1∶1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门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按1∶0.5∶0.5的比例分担,省直管县鄢陵县按照省、县(市)1∶1的比例分担。

     

    能繁母猪保险的赔付责任不予封顶,由保险承办机构对投保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在市、县(市、区)上报本地种植业保险品种签单完成情况和保费使用进度情况后,省财政将应承担的25%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巨灾风险准备金,专账管理,逐年滚存(资金积累达到年度平均保费收入100%左右时为止),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保险承办机构要按季向许昌市财政局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建立农业保险投保及灾情理赔报告制度。许昌市财政局要不定期检查各险种投保及理赔个案情况,逐步建立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机制。

     

    七、保险业务操作

     

    为有效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风险预测评估、专家鉴定、防灾防损、理赔发放等方面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并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基础工作。

     

    (一)规范出单。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各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不收取农户保费、不收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二)农业保险凭证必须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品种的详细资料、保险责任、保险额度、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投保农户自缴的保费金额等信息,以及理赔流程、定损办法等。

     

    (三)保险理赔款必须到户。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坚决杜绝拖赔、欠赔、无理拒赔,同时要简化理赔流程、减少兑付环节,可通过“一折(卡)通”及时将理赔款项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八、组织领导

     

    为推动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许昌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农科所以及保险承办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级政府农业保险工作,制定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工作,评价农业保险绩效和预警风险。

     

    (二)农业、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行业新险种建议,提供参考费率和保险金额,监控投保品种的生产成本、产量与价格,建立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加强对农户的技术指导,防范农业大面积灾害发生,防灾防损。

     

    (三)畜牧部门要在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支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辖区内免疫、无害化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在查勘定损时,协助判断死亡原因,出具死亡鉴定报告。

     

    (四)气象、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分析等气象服务和水文服务。

     

    (五)市农科所和相关专家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参考依据。

     

    (六)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开发适合“三农”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制定保险合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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